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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疫情治理】徐家良 张圣 | 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 组织形态与实践逻辑*
发布时间:2020-04-15 点击次数: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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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

组织形态与实践逻辑*

 

徐家良 张圣

 

摘要:第三部门作为城市治理的主体之一,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受社会责任感驱使会采取集体行动,保障城市安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武汉市慈善总会、“传化·安心驿站”、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和武汉市志愿者车队等第三部门积极开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集体防疫行动。反思这些行动的过程可发现,它们虽同属于第三部门,但不同组织遵循着不一样的实践逻辑,究其原因,主要源于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差异性。基于组织行为学视角,从“规制-结构”出发将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分为稳定型机构、动员型社群、聚合型社群和分散型社群四类,由此对应概括出“强目标-强秩序”、“强目标-弱秩序”、“弱目标-强秩序”和“弱目标-弱秩序”四种实践逻辑,结合第三部门防疫案例,可总结出不同实践逻辑下集体行动的优势和劣势,以此引导第三部门集体行动,发挥其应有的城市治理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城市治理;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组织形态;实践逻辑

 

作者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上海);张圣,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博士生(上海)

 

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伴随着一些潜在风险,成为影响未来事件/行为及其结果的某种不确定性因素(张成福、谢一帆,2009。一旦这些潜在风险遇到触发条件就会显现出来,衍生出社会冲突、环境灾害、各类急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乌尔里希·贝克,2018: 3-10),给国家发展带来冲击、给人民生活制造恐慌,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固有秩序,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性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就是这类事件的典型。但深掘新冠疫情这一突发事件的表象,则会感知埋藏于深处、伴随于风险的是我国城市治理体系改良的机遇。在疫情防控中,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行动边界出现交叉地带,促成了不同主体相互间的合作,顺应了我国城市治理改革趋势,即由政府为单一中心的传统治理向打破治理主体单一化的政社合作发展(王莹、王义保,2015),并促进了政社合作网络系统的构建,以期发挥协同作用(Chris Ansell, Arjen Boin, Ann Keller, 2010),抗击疫情以及今后面对的其他突发状况。同时,基于盘活社会资源、提升防疫效率、多领域回应民意需求等方面的考虑,政府在与第三部门协同合作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其释放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行动空间,扩大第三部门的作用,在城市治理体系中形成良性的公私伙伴关系(E.S.萨瓦斯,2002: 12)。在这种机遇的影响下,第三部门迎来了发展的活跃期。不同组织形态的第三部门基于其目标,开展了形式不一、方式迥异的集体防疫行动,展现出不同的实践逻辑。为了更好地引导第三部门有效防控突发事件,在城市治理体系中扮演好关键性的治理角色,就需要从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出发,对其集体行动方式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发扬优势、规避不足,有效地进行城市治理。

 

一、 行动溯源:社会使命与角色扮演

 

第三部门不同于建立在公权力基础上的政府组织和利益链条维系的经济组织,它是以公共利益观念为纽带组建的,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的一类组织(党秀云,2007)。其组织运作过程既不是基于一种强制性规范,也非遵从于市场规则,而是受制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念转化的、指向性更强的社会使命,驱动第三部门这一有机体有序运转,发挥出不同于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又履行着异于一般商业经营的社会服务义务,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主体(熊跃根,2001),在社会各领域发展中带来增益,自然也会在突发事件防控中发挥能动作用,尤其当面对新冠疫情时许多第三部门在社会价值观上走向了统一,将国家灾难的救助视为使命,积极投入于防疫工作,并主要扮演以下社会多维资源的募集者、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社会多元力量的整合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四种社会角色。

其一,社会多维资源的募集者。始发于社会的第三部门天然具备良好的社会基础,能够在在撬动社会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资源上具有独特“接地”能力,依凭融于社会之中的亲和感和协调力,创制增进社会关系的信任感、规范机制和交互网络,提升社会资源积累效率,推动城市发展(罗伯特·D.帕特南,  2001: 208),这在应对以新冠疫情为代表的突发事件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在新冠疫情重灾区湖北省遇到较大款物需求时,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等一批第三部门率先行动,发动组织内成员力量先行捐赠,并发布募捐信息向社会寻求资助,迅速募集大批量款物助力防疫。在抗“疫”一线,截至202035日,根据官网公开的募捐数据显示,湖北省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募捐筹款高达56.1亿多元,武汉市慈善总会设立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项基金完成筹款40.5亿多元。可见这些一线第三部门成为防疫阻击战中社会资源汇集的重要平台。

其二,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第三部门由不同社会成员构成,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团体共同利益为核心目标,以组织成员志愿参与为运作机制(杨和焰,2004),积极实施立足“公益”或“共益”的利他性行动,提供社会产品或服务。新冠疫情期间,上海惠迪吉公益人心理关爱中心、陕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杭州市滴水公益服务中心发挥组织专长,向全国有心理疏导需求的人提供公益支持,缓解大家的恐慌感;江西莲花县企业家爱心商会则基于社团宗旨,全心投入于会员单位的复产工作,通过开展“会员暖心行动”,采取物资进购、平台对接等一系列举措,让广华超市、鸿发贸易商行、良坊制衣厂、微莲花文化用品店等16家企业顺利渡过疫情难关,恢复经营效益。还有很多第三部门在疫情防控乃至社会发展各领域,出于“公益”或“共益”目的,贡献出有利于社会抑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践行着供给者应尽的义务。供给者这一社会角色以及与之相伴的诸多义务亦是第三部门社会性的直接反映。

其三,社会多元力量的整合者。结构完整、成员固定、运作永续的组织实体对于第三部门而言有时会是一项非必须的条件,一个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共同组建的非持续联盟亦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临时性的第三部门,这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经常适用。那么,对于第三部门而言,其真正的组建价值在于对社会力量的整合,产生超越独立个体之和的集体收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 64),以此增进社会价值的创造效益,实现组织发展目标。在近期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人士紧急组建的多个第三部门,成为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区的重要民间防疫力量,尤其在武汉当地,由美容店老板、培训讲师、生意人、司机等不同职业的普通人组建的多个志愿者服务队,在交通枢纽、公共设施、居住社区等多个区域内自发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志愿服务,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抗疫一线的严峻状况,助力着稳步向好的抗疫局势。

其四,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现行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模式普遍基于常态公共事务处置过程中的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制约了应急管理的行政绩效,甚至因“路径依赖”产生的低效管理铸成了更大的社会危机(金太军,2011),此次武汉市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的初始行为就是“政府失灵”现象的典型案例。新时期下第三部门迅速崛起,政府需重新调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策略,在提升预警能力的前提下融入第三部门,发挥其作用以及主体性(陆亚娜,2015),使其成为继政府后又一关键的社会秩序维护者,协助政府推动城市走向安全发展的正常轨道。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第三部门竭力参与政府决策、影响政府行为,协助政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等一批智囊组织从各自专业角度建言献策,以求破解疫情期间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需求等方面出现的治理难题,优化政府防疫决策、改良政府行政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公共生活。另一方面,政府也会主动寻求与第三部门的合作,集合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协同共治,如在政府推出复产复工政策后,由第三部门支持各企业达成政府要求、恢复正常生产,如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一些“中字头”行业协会,以及北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宁夏企业家协会等地方性行业组织,均在各自行业领域协助企业重新开工,完成复产复工目标,并希望依凭市场运作带动整个社会运转,尽力复原疫前正常的社会景象。

综上而言,第三部门之所以在新冠疫情采取了必要的集体行动,与其固有的社会使命和四种关键社会角色密切相关,可以说使命和角色是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灵魂和动因,使其具备了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印证了选择第三部门集体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的可能性、关键性和辨析价值。

 

二、行动主体:“规制-结构”下组织的四分形态

 

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源起于组织本身的社会使命及其社会角色,而这些使命和角色又一致性反映出组织在社会价值实现上的根本诉求,这与个人行为选择的动机惊奇的一致。在马斯洛看来人也是一个一体化、有组织的整体,任何整体不可避免地受制于需求产生的动机(A.H.马斯洛, 1987: 23),嵌套在使命、角色及其他形式之中,促进组织行动的发生和发展。在梳理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逻辑脉络,也需要回归到组织本身在行动起源处找寻逻辑起点。

现实中,依据第三部门防控新冠疫情这一突发事件的种种表现,会发现不同组织形态的第三部门通常会采用最适宜的集体行动履行所属社会角色的职责和义务,达成组织的社会使命,同时诠释了第三部门集体行动与其组织形态之间的关联性——第三部门差异化的组织形态会决定其集体行动的逻辑选择。那么,如何合理辨析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尤其阐明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系统探讨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关键。然而直至今日,如何有效划分第三部门组织形态仍是学术界一个争鸣不断的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判断依据,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动机决定论、目标决定论、功能决定论和身份决定论等,成为人们辨识不同类型第三部门的重要参考。

持动机决定论的学者,往往看重于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动机是给第三部门定性的最直接依据。若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是专为组织内部成员提供服务,则为“互益性组织”,如各类行业协会、俱乐部、合作社等;若组织成立之初的动机是要集合力量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则为“公益性组织”,如提供医疗、教育、文化、就业培训、个人和家庭危机咨询等一系列公益产品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程玥、马庆钰,2008)。这种一分为二的划分方式,便于人们一目了然地识别第三部门的行动出发点,简洁有效。

持目标决定论的学者,是以组织成员共同达成的组织目标作为判断依据,这同时也是组织能够被构建和顺利运作的关键因素。萨拉蒙在划分第三部门时就采用了这种方式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筹款机构或资金筹集中介机构,它们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供服务,而是为了给那些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资源,如资金筹措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二类是专职于为直接会员,而非整个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会员服务组织,如行业协会、工会等;第三类是主要为别人服务,为那些处于需求之中的人提供物品或服务,或为大众福利服务,如教育机构、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四类是以教派思想传播或宗教事务管理为主要目的的宗教类组织(莱斯特·M.萨拉蒙,2008: 55-56)。运用组织目标划分第三部门组织类型,主要是为了有效辨别不同组织的行动意图,引导第三部门规划组织发展。

持功能决定论的学者,是以组织运作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为依据,去细分第三部门的不同类型。一般而言,能够动员社会资源实现公益目的的组织会被称为资源动员型第三部门,例如基金会、慈善会等;依凭专业能力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则被称为公益服务型第三部门,像一般的社会服务机构均属此类;而那些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发挥作用的组织,如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则被视为社会协调型第三部门;此外,还有一些能够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 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的组织,通常被称之为政策倡导型第三部门(王名,2006),往往是指社会智库、群团组织等一些具有知识能力或社会基础的特殊组织。功能决定论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行动结果上区分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这种分类有利于第三部门准确定位自身的社会价值,更好地规划组织行动。

持身份决定论的学者更多地是从第三部门的法人(或非法人)身份审视其组织类型,具体分类如下:一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二是在编制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三是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注册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等;四是具有非营利性质,但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被迫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五是在公安部门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六是特别法人,如参与基层治理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七是非法人,如群众性自治组织(徐家良、赵文聘,2019: 5)。以身份划定第三部门类型更便于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为其运作提供帮助。长远来看,有利于政社间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城市治理。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政社间的关系距离感出发,将第三部门划分为官办社会组织、民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三类;也有加入市场因素,将第三部门在行动中呈现的“行政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作为分类标准,以此总结出多样化的组织形态,即民办非企业组织、官办服务型组织、行业协会、草根服务型组织、民办互益性组织、草根倡导型组织、草根互益性组织、官方倡导型组织、免登记团体、八大群团组织等(王诗宗、宋程成,2013)。可以说,目前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分类标准多样、类型归属复杂。但以上几种分类标准及其划定的不同组织形态均非决定第三部门集体行动逻辑的直接原因,毕竟第三部门的构建者是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子组织),相对的行动发出者亦是这些主体。追本溯源,第三部门集体行动逻辑需从行为发出主体上加以探究,换言之源于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子组织)与其所构组织间的相互关系,为此可借用组织行为学中有关组织构成的相关理论,基于个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客观规律,以及组织内部的结构功能,分析组织构成的缘由和类型。

个人为何愿意选择加入或成立组织?这源于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当个人具备一定目的且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实现时,就渴望加入已有组织或与更多相似的行动伙伴建构新组织,以此产生成员间的互动和相互依赖关系,并从中获取社会认同,采取共同行动、达成共同目标(斯蒂芬·罗宾斯、帝莫西·贾奇,2016218-219)。有学者指出“组织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由个人组合才能实现的共同利益”(曼斯尔·奥尔森,2014: 6)。

在构建组织后,受制于组织成员的规制方式和组织结构的完整程度,可以对组织类型进行细分:一方面,从组织成员的行为规制方式来看,当组织设有明文规范这种正式制度去约束成员行为,且组织结构完整,则会被视为正式组织,一般而言这类组织的成员较为固定,行为趋同性强,体现了组织对个体力量的整合作用,能够发挥出较强的行动效能;相反,缺乏完整组织结构,依赖情感、文化、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维系成员关系、促成一致行为的组织会被视为非正式组织,这类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成员行为有较强的自主性,展现出对个体能动性的激发,有助于创新行为的产生(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2011: 24-26)。

借助组织行为学中对一般组织的划分方式重新审视第三部门,会发现这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划分依然适用,也更易于揭示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方式选择及其背后逻辑,并可进一步细化为图1所示内容。为从名称上有效区分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一律将正式组织称为机构、将非正式组织称为社群,以阐明正式组织是一个完整健全的机构实体,而非正式组织则是一种依靠社会自组织形式建立的公益或互益群体。同时,鉴于第三部门的正式组织具备运作稳定、操作有序的基本特征,所以命名为稳定型机构;相对地,根据非正式组织特质,结合第三部门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的规制方式和结构完整程度,分为动员型社群、聚合型社群、分散型社群三类。实践中,大众普遍认可的第三部门多以稳定型机构这一正式组织为主,认为这些组织在突发事件中贡献居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他三类非正式组织也很活跃,展现出更广泛意义上社会力量的觉醒,体现了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角色认知,以及试图由城市治理客体向主体转变的意愿。

           

1 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基本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正式组织为黑色框,非正式组织为白色框。

 

基于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类型认知,可以从参与武汉市一线防疫的第三部门中选择与之对应的具体组织,了解集体行动的实践逻辑。

鉴于疫情期间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本文在搜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官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基础上,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系统对比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传化·安心驿站”和武汉市志愿者车队在“规制-结构”中表现出的差别性特征:第一,武汉市慈善总会设有《武汉市慈善总会章程》《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慈善总会小额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属于正式制度,同时组织内部由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员大会、武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武汉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秘书处,以及办公室、募捐部、项目部三个职能部门构成,组织结构完整,因而属于稳定型机构;第二,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本身设有《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外加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发布《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明文规定,这些也均属于正式制度,但组织的主要力量由社会招募的志愿者构成、凝聚性较弱,使得组织结构相较于稳定型机构松散,呈现出动员型社群形态;第三,“传化·安心驿站”主要是依凭卡车司机公益互助为理念的组织习惯去约束成员行动的,组织习惯归于非正式制度一类,不过成员间形成了由“驿站长”和“好站友”组成的固定组织结构,成员凝聚性较强,使得“传化·安心驿站”成为了典型的聚合型社群;第四,武汉市志愿者车队既缺乏明文制度,又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是靠情感和共同的公益目标约束成员行动,并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维系,是分散型社群的代表。以上内容可参见1。

基于以上四个案例,对比拥有不同组织形态的第三部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差异。

1 四个案例的“规制-结构”特征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官方发布的相关信息自制。

 

三、行动过程:“目标-秩序”下组织的实践逻辑

 

在理论层面,第三部门之于“规制-结构”的组织形态如何反映在集体行动的实践逻辑中?首先,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目的在于形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互动关系,以达成一定的行动目标,因此组织制度与行动目标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关联性:制度正式程度直接决定组织行动目标性的强弱。其次,第三部门组织结构完整与否也影响着成员在集体行动中表现出的秩序性:组织内部是否具备明显的职责分工并能协调运作,直接决定了组织行动秩序性的强弱。最后,基于以上认知,需要进一步理解“强目标”与“弱目标”以及“强秩序”与“弱秩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强目标”与“弱目标”中的“目标”是用来描述集体行动发生性质或感觉的定性关键词,其强弱区分主要是基于对组织社会使命和角色的判断,毕竟这是组织集体行动的发端和起源,同时也需结合组织制度类型而定,一般来说,正式制度是对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强化(道格拉斯·C.诺斯, 2008: 64),因而正式制度对人的约束力相较于非正式制度更强。若组织发生的集体行动,其目标与组织成立初期的使命或角色相符,且有明文的制度和规则可循,那这种集体行动就是遵循“强目标”逻辑;反之则为“弱目标”逻辑,表现为被情感驱使产生的、未有明文依据的集体行动。

在对“强秩序”与“弱秩序”这一对辨析前,需要反思采取这两种实践逻辑的第三部门,其组织结构是否有明显的层级划分和职权分工,一般而言,具备明显的层级划分和职权分工的组织结构更易凝聚组织成员参与组织行动,使得行动中反映出较强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即为“强秩序”逻辑的核心表现;相反,缺乏层级划分和职权分工的组织结构难以凝聚成员,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同时段做出继续参加组织或者退出组织的决定,行动上差异性较大,展现出第三部门集体行动的“弱秩序”逻辑。

结合以上分析,可将“规制-结构”划分的四类组织形态融入于“目标-秩序”实践逻辑定位的坐标轴中,如图2所示,至此产生出四类综合实践逻辑,即稳定型机构的“强目标-强秩序”逻辑、动员型社群的“强目标-弱秩序”逻辑、凝聚型社群的“弱目标-强秩序”逻辑、分散型社群“弱目标-弱秩序”逻辑。回归现实,这四类实践逻辑可以直接映射到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传化慈善基金会的“传化·安心驿站”和武汉市志愿者车队在新冠疫情期间的行动表现,及其产生的差异化行动效果。

          

2 第三部门实践逻辑的特征定位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一)武汉市慈善总会:“强目标-强秩序”防疫行动

123日,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确定了两家第三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其中之一为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慈善总会则积极响应武汉市政府号召,在应对新冠疫情期间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的捐赠工作,根据第4号通告的要求,结合本组织的制度规范,武汉市慈善总会设立了“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项基金”,向社会广泛征集善款,以保障一线防疫工作的资金充足,可以有效购置防疫工具或搭建防疫设施,这也说明武汉市慈善总会行动目标性较强,即筹足抗疫所需的各类款项。在践行目标过程中,武汉市慈善总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将组织内部各部门职能统一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项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上,形成协同联动的强有力行动秩序,以保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账号、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武汉市慈善总会”(扫微信二维码)等多个渠道汇集的善款能够有效用于防疫工作中,同时将捐赠人、捐赠金额、善款用途等信息及时公开,实现资金透明化运转。武汉市慈善总会的“强目标-强秩序”防疫行动极大地提升了善款筹集的效率,使得一线抗疫工作获得一定程度的资金保障,能够购置必要的医用物资或搭建必需的医用设施。但严重的层级意识和路径依赖的行动方式是否会影响到资源转化的效率也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尤其是同样作为《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指定的接受捐赠主体,且具备“强目标-强秩序”防疫行动特征的武汉市红十字会就出现了无法及时高效分配所募医用防护物资的状况,导致对一线防疫人员,特别是医务工作者的支援不到位,进而影响了整个防疫工作的开展。

(二)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强目标-弱秩序”防疫行动

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团队是驻守居民区、长期协助抗疫的第三部门,在疫情期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武汉市政府的号召下,武汉市各区的社区志愿者协会发动行动积极招募志愿者,吸纳了一大批先进分子,临时组建负责多样职能的志愿者团队。参与的志愿者以保障所在社区的居民安全为宗旨,在积极响应组织中的制度和规则要求的同时,围绕宗旨落实各项行动目标,且目标性较强,即在排查疫情、购置物资等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由于行动中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仅靠固定的目标维系行动,致使行动统一性和成员凝聚性较弱。相对地,约束性降低后,志愿者应急的机动性较强,只要是居民在疫情期间遇到的防疫困难,都会想办法帮助其克服,不一定遵循固化的组织层级影响。对此,可以武汉市武昌区武重社区志愿者周良栋的志愿服务事迹为例,具体介绍在“强目标-弱秩序”实践逻辑下发动的公益行动及其表现出的内容和特质。

在武汉市武昌区武重社区,随着疫情传播逐渐加剧,社区防控工作也逐步升级,导致社区工作人员工作量陡增并接二连三地病倒。在此情景下,社区居民周良栋响应市区防疫号召,自发成为了众多社区志愿者中的一员,承接了所在社区八千多户居民的疫情防控工作。

据周良栋自己的表述,“值夜班一值就是一通宵,控制人员出留……居民高度疑似的,我们就跑好几个点帮他们买药……对于患者,你给与一些关心,他们就能好一些……对于外国人员不了解政策、想出门的,有海归志愿者去讲这个问题……外卖都要给消毒,不能让社区居民直接拿……”


记者也有如下的报道:“因为限制出行,很多老年居民的儿女不能来照顾,生活需求、每日情况甚至病史都被仔细记录在名单上……检查完值班点的早晚交接工作后,周良栋又马不停蹄地出发了,他要赶往社区隔离点为居民送药……志愿者还负责买菜送餐,哪里需要他们,他们就奔向哪里……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已20多天没回家了,回家怕影响他们,想孩子了就抽空到家楼下,和儿子隔空对话,十岁的儿子高兴说,现在他最希望的就是爸爸能照顾好自己,早点回家……”

志愿者周良栋与其他200名志愿者一道,全身心投入于社区疫情防控中,开展了贴近居民实际需求的多样化志愿服务。但值得反思的是,社区志愿者在目标意识支配下,是否已负担了过重的服务压力,有无生命危险?到底怎样去引导志愿者在保证自身生命安全基础上,有效地进行志愿服务?这些问题关乎于动员型社群的发展,也涉及到每名志愿者的安危。

(三)“传化·安心驿站”:“弱目标-强秩序”防疫行动

新冠疫情期间,传化慈善基金会在“传化·安心驿站”项目中提出要打造全国范围内支援物资的绿色物流通道,这种公益倡导虽与“传化·安心驿站”本身的互益目标相背,但仍获得了王庆民、任超、李振华等卡车司机积极响应,成为国内首批驰援湖北武汉的“逆行者”。在他们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卡车司机参与到抗疫社群中来,积极对接供应湖北省疫情一线的物资运输需求,这是人心向“善”的真实流露,采取的行动也是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情绪下催生的,属于情感触发的行为。同时,借助于本身由“驿站长”和“好站友”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使得公益行动能够有序执行,最终得到28个省市301个安心驿站的2.2万站友以及传化智能物流平台上全国卡车司机和物流企业的支持。但卡车司机这种“弱目标-强秩序”的纯公益行动,却有时受到了社会不公的待遇,如在行驶路上到过度隔离在经济上受到货主、货站压低运费的“道德绑架”等。他们的实践逻辑并不是强目标导向的,本身就是受制于情感,如果付出的热情换来的是冷漠,这将不利于日后更多自发公益行为的产生,何况是这种有组织、有规模的公益集体行动。

(四)武汉市志愿者车队:“弱目标-弱秩序”防疫行动

武汉市志愿者车队与“传化·安心驿站”的卡车车队很相似,实践过程产生自个人的公益热情而非组织的目标要求,但不同之处在于缺乏一个相对完整、有利于开展有序集体行动的组织结构。不过,在“弱目标-弱秩序”下,武汉市志愿者车队依然可以形成,并在护送医务人员、运送医疗物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这得益于对“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社会性交互平台的使用。这些新型平台是无组织前提下,建构组织和产生集体行动的重要媒介(克莱·舍基,2009: 92)。具体而言,在“微信群”、“QQ”等为代表的新型社会性交互平台中,可以依凭私人关系累加的方式,不断注入有生力量,最终形成“差序格局”中所讲述,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费孝通1985: 28),协调社会关系、凝结社会力量,推动了草根性公益行动的实现。类似于武汉市志愿者车队这种公益社群还有很多,如“保卫大武汉驰援小分队”、“SHNU自组抗疫援助联合会”、“野路子突击队”等。当作为武汉志愿者车队成员之一的何辉不幸于2月去世后,在惋惜同时也看出了这类组织在集体行动中的疏漏,即组织难以给与每名志愿者必要的安全防护,保障大家的行动安全,这也是发生何辉事件的关键原因。

 

四、行动反思:如何使第三部门行之有效

 

第三部门能够展现出四类组织形态及其对应的四种实践逻辑,与其近年来发展的活跃性逐渐提高有着必然的联系,尤其是社群这种非正式组织的出现,说明当前民众的主体意识已被唤醒,以独立的形式积极参与到城市治理之中,能够精准识别城市公共事务的需求,准确诊断城市治理中需要进行协同治理的问题以及竞争的领域(锁利铭、徐贵宏,2019),在现有慈善法律制度框架下,推动传统城市治理体系朝着民主化和社会化方向迈进(Jessica C. Teets, 2013),并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可以有效规避决策武断、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等“政府失灵”现象(William R. Keech, 2015)。

那么,针对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应如何使其行之有效?不同立场和价值观判断下的第三部门决策者有着不同选择。但基于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的分析,本文将给出其一个可行性较强的建议。在突发事件来临之际,作为城市治理主体的第三部门针对各自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做好万全的组织准备:稳定型机构应建立扁平化的应急响应团队,降低复杂组织体系和繁琐行动方式对集体行动的负面影响;动员型社群可以重新审视自身能力,在扩大人员规模和提升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有序拓宽服务领域,不应让志愿服务超越志愿者的身体负荷;聚合型社群应积极与政府对话、获得官方支持,以此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理解和认可,同时便于其网罗更多公益志士;分散型社群需要在充分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注意事项和合理方法的前提下开展集体行动,防止行为不当造成的诸多危害此外,此次新冠疫情的来临,对于完善现有的慈善法律制度,动员第三部门这一慈善力量参与,依托制度形式发挥第三部门的主体性作用,推动政社协同下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构建(曹惠民,2015)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也期待疫情过后,具有多样组织形态和实践逻辑的第三部门将会以更加成熟的姿态作用于城市治理,并依凭其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诸多特性,广泛吸引或融入以公权力为依托的政府力量和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的企业力量,以期在三类主体间的利益共通之处实现更为强大的联动功效(徐家良,2012),合力推动中国城市朝着安全、和谐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本文基于组织行为学视角对第三部门组织形态及其对应实践逻辑进行分类研究,结合案例辨析不同类型在实际运作中的优劣势,从而利于认知和把握当今复杂社会环境下第三部门的多态演进,为其运作优化提供必要的学理依据。但限于案例选取的有限性和材料内容的充分性,本文对第三部门的组织形态及其对应实践逻辑的探究有待于通过更加丰富和多样的材料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引用标识:徐家良,张圣.突发事件中第三部门的集体行动:组织形态与实践逻辑[M]//吴建南.城市治理研究(第五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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