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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岳 | 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从行政诉讼改革的视角
发布时间:2019-11-20 点击次数: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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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岳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和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原文刊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不仅要着眼于提高行政能力和扩大社会参与,而且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治理功能。法治能够为行政治理与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其也是国家治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平台,法治的功能有力地表明了习近平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论断的正确性。以实现善治为基本目标,本文倡导将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模式,提升司法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从理论上论证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本文通过文献梳理,概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所取得的成就,以2014年以来的行政诉讼改革为研究对象,展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家治理、法治建设、行政能力、社会参与、行政诉讼改革

 

一、导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化解一系列由发展和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如污染、交通拥堵、资源枯竭、疾病控制和贫困化等。从已有的治理经验来看,我国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提高行政能力和扩大社会参与之上,相对而言,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当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在促进和保障行政治理与社会参与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空间有待拓展。

2012年以来,在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共同努力下,依法治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司法体系为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更加畅通的制度渠道,越来越多的治理问题纳入到了司法过程,很显然,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已经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基础。为了从理论上论证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以2014年以来的行政诉讼改革为研究对象,展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基本观点


三、国家治理体系的本土化建设

(一)央地关系制度化

(二)开放社会组织的参与通道

(三)规范权利与权力关系


四、行政诉讼改革

(一)完善司法的行政监督功能

(二)提高行政诉讼法律的纠纷化解能力

(三)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五、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历史也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的重大转变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习近平的讲话正确地指出了国家治理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并且明确要求,将法治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以法治保障善治。

在今后一段时期,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强化党对司法系统的政治领导,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领导要坚持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第二,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真正履行权力机关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转变“橡皮图章”的形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对司法机关日常监督权力,要求法院和检察院不定期地在重要案情和重要决定方面向其汇报,或对司法机关办理的热点案件举行听证会。第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办理典型案件,有力推进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合理运用司法权威,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中的法人应诉制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转变行政领 导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第四,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和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公正的审理,使司法制度成为公民维权和参与治理的基本通道。

实践证明,司法机关既是约束公权力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不仅行政治理的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而且社会参与也会在法制的规范下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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